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其经费支出
国税函发[1991]第1303号  1991-10-10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大连市税务局:
    1991年8月20日大税外字(1991)318号《关于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
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允许冲抵经费支出计算征税问
题的请示》及补报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时,应以其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其
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关键词:外国企业利息
颁布日期91-10-10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局
                    1991年10月10日国税函发[1991]1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