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时的税务处理问题
财税字[1998]第59号
1998-03-19
全文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
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
征收,通知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
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设立
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财税字[1998]59号;1998年3月19日)
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
征收,通知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
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设立
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财税字[1998]59号;199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