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财税字[1988]第91号  1988-06-15  全文有效
 
 
1988年6月15日   (88)财税字第091号

    为了有利于辽东半岛、山东半岛,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的经济开放区(以下简称沿海经济开放区)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加速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现对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有关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优惠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经济开放区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包括科研项目)的经济开放区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3.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4.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5.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
    6.建筑业。
    对沿海经济开放区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上述优惠税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所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期限执行。
    二、对经济开放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经济开放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经济开放区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五、经济开放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六、经济开放区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部分,免征工商统一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部分,照章征税。
    七、在经济开放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凭省辖市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八、为了在引进优良品种的同时,利于我国的动植物检疫工作,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可选择一两个海岛(或江心沙地)举办试验农场,对引进的良种、良畜等进行试种、试养。这类试种、试养项目属于科研性质,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豁免一切税收。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二、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经济开放区市、县名单(略)

附件一:

           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1988年3月18日  国发[198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沿海地区的优势,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决定适当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现将扩大的范围通知如下:
    天津市:
    静海、宁河、宝抵、武清、蓟县。
    河北省:
    唐山市及所辖的丰南、滦南、乐亭、唐海、滦县,
    沧州市及所辖的沧县、青县;
    黄骅县、海兴县;
    秦皇岛市所辖的昌黎、抚宁、卢龙县。
    辽宁省:
    丹东市及所辖的东沟县、凤城县;
    营口市及所辖的营口、盖县;
    盘锦市及所辖的盘山、大洼县;
    锦州市及所辖的锦西、兴城市、锦县、绥中县;
    鞍山市及所辖的海城市;
    辽阳市及所辖的辽阳、灯塔县;
    大连市及所辖的瓦房店市、新金、庄河县及由金县改成的金州区;
    沈阳市。
    江苏省:
    南京市及所辖的江宁、六合、江浦县;
    镇江市及所辖的丹徒、丹阳、扬中、句容县;
    扬州市及所辖的泰州、仪征市、邗江、江都、靖江、泰兴、泰县;
    盐城市及所辖的射阳、东台、大丰、响水、滨海县;
    南通市及所辖的南通、海门、启东、如东、如皋、海安县;
    连云港市及所辖的赣榆、东海、灌云县。
    浙江省:
    杭州市及所辖的萧山市、余杭、富阳、桐庐、临安县;
    绍兴市及所辖的绍兴、上虞、嵊县;
    嘉兴市所辖的平湖、海盐县;
    湖州市所辖的长兴县;
    宁波市所辖的余姚市、慈溪、奉化、宁海、象山、郭县;
    温州市所辖的欧海、乐清、瑞安、平阳、苍南、永嘉县;
    椒江市、临海市、黄岩县。
    福建省:
    宁德、霞浦县。
    山东省:
    威海市及所辖的荣城、文登、乳山县;
    潍坊市及所辖的诸城、青州市、昌邑、昌乐、高密、五莲、寿光、安丘县;
    淄博市及所辖的桓台县;
    青岛市及所辖的胶州市、平度、崂山、即墨、胶南、莱西县;
    烟台市及所辖的龙口、莱阳市、牟平、蓬莱、招远、海阳、栖霞县;
    莱州市。
    日照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梧州市及所辖的苍梧县;
     北海市及所辖的合浦县;
     玉林市、钦州市、防城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5]3号)中规定的各项政策,适用于上述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