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市政管理处费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7]19号
1997-02-0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税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宁波市市政管理处:
根据我局甬财政综[1995]638号,甬地税[1995]214号规定,经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对宁波市市政管理处收取的占用费、掘路费、排队水费收入项目在1997年度暂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我局甬财政综[1995]638号,甬地税[1995]214号规定,经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对宁波市市政管理处收取的占用费、掘路费、排队水费收入项目在1997年度暂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