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按统一税法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6]189号  1996-11-1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来,一些地方询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税率确定和超税负返回问题。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税目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凡不符合统一税法规定的,都应予纠正,该补征的税款要补征。
  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如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并能如实申报纳税的,则其营业税税负超过原工商统一税税负部分,可填报涉外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一),报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审核同意后,其啬的税负可先办理缓缴手续,年终,再填写营业税税负啬退税申请表(附二)。
  三、凡执行新税制以后,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部门查处,其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应税收入,一律不得计算税负增加,给予退税返还。
  四、对于假合资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企业,一律按现行规定纳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办理退税申请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退税报告
  (二)涉外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其中涉外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于九六年十二月底前上报市局。
 附:一、涉外企业基本民政部调查表(略)
  二、工农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