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执行“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财会一字[1995]第17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
发布后,各地纷纷询问该文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现明确如下:
“财会字(1995)6号文”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有关退税业
务时,仍然按照我部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
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3号〕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
发布后,各地纷纷询问该文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现明确如下:
“财会字(1995)6号文”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有关退税业
务时,仍然按照我部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
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