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发[1999]第13号
1999-07-02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
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
收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现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
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抄送:党中好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
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
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
收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现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
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抄送:党中好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
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