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51号  1994-07-29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
分局:
    最近,一些省、市反映,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二条中的有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界线不够明确。经研究,现
对细则第七十二条的有关项目明确如下:
    一、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枝开发、地质普查、产业
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
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
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
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
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二、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
整理后销售的业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
,不应确定其为外商投资企业。例如: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件,简单组装
后销售的企业;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的企业,包括
专门提供此类灌装、分装、包装服务的企业。
    以前各地确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与本通知原则不一致的,应依照本通知原则
予以纠正。今后,凡遇有情况特殊,难以确定的,均应将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
家税务总局审定后批复各地统一执行。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