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第326号  1991-02-19  全文有效
 
 
浙江省税务局:
    1990年12月14日浙税外[1990]18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请
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1.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
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酱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2.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又难以从金融机构借到款,而从民间筹措
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列支问题,如果不存在变相的分劈红利等问题,可以从宽掌握处理。
请你局调查一些具体安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作进一步研究处理。
关键词:外商利息列支
颁布日期91-2-19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局
                    1991年2月19日  国税函发[199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