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第175号
1995-04-27
全文有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内私立学校(院)捐资办学有关税收问题
的请示》(粤国税发[1995]082号)收悉。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
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我局认为,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
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
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
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
益人的捐赠。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内私立学校(院)捐资办学有关税收问题
的请示》(粤国税发[1995]082号)收悉。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
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我局认为,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
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
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
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
益人的捐赠。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