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税局、直属一分局、大榭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止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希一并执行:
一、凡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符合国税发[1995]160号文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我局批准,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为做好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凡经批准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95年11月25日前,到我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同时,分1994年1―12月份和1995年1―9月份填报《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调查表》。凡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备齐以下凭证。凡不能提供以下凭证的企业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税票。
(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只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存根联)》而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企业,应于95年12月31日前到报关海关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逾期海关将不再办理。
(四)出口收汇单证。
(五)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四、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事宜,待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后执行。
附件:(1)国税[1995]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