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外[1998]377号  1998-12-0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付款项时代扣代缴。
        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严肃支付人代扣代缴款义务,现就加强预提所得税管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负责征收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税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税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预提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对预提所得税的各项税收政策、管理要求及时进行贯彻、落实。对重点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要定期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高扣缴义务的扣缴纳税意识。
        二、预提所得税税源分期、征管难度大,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所辖企业对外支付属于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各类所得的税收监控。在日常的管理和稽查工作中,对企业向外国公司支付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以及外国公司转让财产、股权等收益,应严格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预提所得税,或者按规定的程序履行了免税报批手续,各地税务部门应建立必要信息传递制度,一经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给主管税务部门掌握税源程序情况防止税款流失。
        三、扣缴义务人同外国企业签订信贷、租赁、技术转让、股权转让、担保等合同或协议后,应将所签订的上述合同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同时,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大对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大中型国内企业、各类资金、技术、设备引进部门,每年必须进行定期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严格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严禁超越税法及有关规定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需要给予减免税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050号)办理,没有办理减免的,或者减免税申请在没有得到批准之彰,扣缴义务人发生付款项的,一律按税法及有关规定确定的税率代扣代缴税款。
        五、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管方式特殊、涉及面广,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加强同当地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局、银行等部门的联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必要的信息交换制度,形成控管合力。同时,要多途径、多渠道了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源情况、当地企业、部门引资情况及企业股权比例变动情况等摸清税源底数,做到应征的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寻找不足,并在1999年1月15日之前,将1998年度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建立的控管制度、以得的成效、税款增减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等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