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225号
1995-11-20
全文有效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于1995年4月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11月20日和1995年11月23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95年12月22日起生效,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于1995年4月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11月20日和1995年11月23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95年12月22日起生效,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