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129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于1994年3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2月27日和1995年
6月2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协定应当自1995年7月28日开始生效,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
本,我局已于1994年3月16日以国税发〔1994〕071号文印发你局,请依照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