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236号
1995-12-27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2月13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门于1995年11月8日和1995年11月2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和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和议定书应自1995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2月13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门于1995年11月8日和1995年11月2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和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和议定书应自1995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