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英国政府税收协定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7]第32号
1997-01-06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英国政府于1996年9月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业经英国驻华大使馆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1997年1月6日和1997年3月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六条规定,该议定书自1997年3月4日起生效,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6年10月7日以国税发〔1996〕180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国政府和英国政府于1996年9月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业经英国驻华大使馆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1997年1月6日和1997年3月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六条规定,该议定书自1997年3月4日起生效,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6年10月7日以国税发〔1996〕180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