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国家税务
总局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
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改制企业的税务登记问题。改制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自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根据其所
持营业执照核准的内容进行开业登记,但对经核查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税务
登记内容不符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
其限期纠正,并按其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二、关于调整登记流程的衔接问题。为了加强行政配合,取缔无照经营,防止
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研究制定工商登记与税务
登记的协作规定,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登记运行机制,减少以至杜绝
漏管户。在薪的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出台前,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当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登记信息沟通,加大登记核查力度,力求做到税户清、
税源明;协作规定出合后,要紧密结合《办法》贯彻执行,切实加强税务登记
管理。
三、关于税务登记表证单书格式问题。《办法》涉及到的表证单书,暂接《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
109号)执行,该通知未涉及的表证单书,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办公室制发的
《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设计的有关格式确定。
四、加强信息反馈。对《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提出意见
和建议,及时向总局反馈,以便不断完善税务登记管理。
空题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998年5月27日印发
打字:陆晨校对:赖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