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字[1993]第79号
1993-07-09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国有企业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查出问题的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隐瞒、截留、偷漏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有关部门超越
权限擅自减免使企业少交税金或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特种基
金)。
1.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少记少缴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特种基金,
或其他财政收入的,借记“盈余公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企业擅自以应交纳的税金归还贷款,应按核实数计算应补缴的税款,借记“实收资本”
“盈余公积”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违反国家规定用利润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应按规定计算出少缴的所得税、
利润等,借记“实收资本”“盈余公积”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科目。
企业缴纳这些税金、利润、特种基金、或其他财政收入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付
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包括7月1日,下同)少记少缴应当上缴国家的
税金、利润、特种基金,或其他财政收入:
(1)少记少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
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经营税
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待扣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
他应交款”等科目;
(2)少记少缴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或
“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少记少缴的利润、特种基金,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金”
科目,贷记“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4)少记少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尚未竣工投产交
付使用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项
目已经办理了竣工手续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科
目;
(5)擅自以应缴纳的税金归还贷款,应按核实数额计算应补缴的税款,借记“产品
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经营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6)违反国家规定用利润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按照核实的金额,借记“盈
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同时,应按规定计算出少缴
的所得税和利润等,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
金”“应付利润”等科目。
企业缴纳这些税金、利润、特种基金、或其他财政收入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付
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借
记“盈余公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属于1
993年7月1日以后的,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三、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或个人所有,应如数收回或转作投资处理,
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累
计折旧”等科目。
四、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公共财物如数收回。如财物已
经损坏或无法收回,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的,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科目。
五、查出擅自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其取得的收入应照章补交税款。查出购买代币
购物券的,如已将购物券款项列入成本费用的,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应按核
实数计算应补交的税、费,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
科目;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的,按照核实数,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生
产成本”“制造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
六、企业清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属于按“小金库”资金的收入发生额上缴财政
50%(不再补交各项税、费和特种基金)的,其应上缴财政的款项由结余的“小金库”
资金中支付,不再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上缴财政后,“小金库”资金仍有结
余的,应如数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盈余公
积”科目;属于按照清查出“小金库”的收入发生额分别补缴税、费和特种基金的,应先
将小金库资金的余额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补
缴的税、费和特种基金,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盈
余公积”科目。
一、隐瞒、截留、偷漏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有关部门超越
权限擅自减免使企业少交税金或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特种基
金)。
1.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少记少缴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特种基金,
或其他财政收入的,借记“盈余公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企业擅自以应交纳的税金归还贷款,应按核实数计算应补缴的税款,借记“实收资本”
“盈余公积”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违反国家规定用利润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应按规定计算出少缴的所得税、
利润等,借记“实收资本”“盈余公积”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科目。
企业缴纳这些税金、利润、特种基金、或其他财政收入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付
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包括7月1日,下同)少记少缴应当上缴国家的
税金、利润、特种基金,或其他财政收入:
(1)少记少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
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经营税
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待扣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
他应交款”等科目;
(2)少记少缴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或
“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少记少缴的利润、特种基金,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金”
科目,贷记“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4)少记少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尚未竣工投产交
付使用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项
目已经办理了竣工手续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科
目;
(5)擅自以应缴纳的税金归还贷款,应按核实数额计算应补缴的税款,借记“产品
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经营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6)违反国家规定用利润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按照核实的金额,借记“盈
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同时,应按规定计算出少缴
的所得税和利润等,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
金”“应付利润”等科目。
企业缴纳这些税金、利润、特种基金、或其他财政收入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付
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借
记“盈余公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属于1
993年7月1日以后的,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三、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或个人所有,应如数收回或转作投资处理,
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累
计折旧”等科目。
四、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公共财物如数收回。如财物已
经损坏或无法收回,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的,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科目。
五、查出擅自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其取得的收入应照章补交税款。查出购买代币
购物券的,如已将购物券款项列入成本费用的,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应按核
实数计算应补交的税、费,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
科目;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的,按照核实数,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生
产成本”“制造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
六、企业清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属于按“小金库”资金的收入发生额上缴财政
50%(不再补交各项税、费和特种基金)的,其应上缴财政的款项由结余的“小金库”
资金中支付,不再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上缴财政后,“小金库”资金仍有结
余的,应如数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盈余公
积”科目;属于按照清查出“小金库”的收入发生额分别补缴税、费和特种基金的,应先
将小金库资金的余额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补
缴的税、费和特种基金,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盈
余公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