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甬国税法[1997]209号
1997-06-1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局直属分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市局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将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职责纳入法制工作机构职责中。《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这表明,《行政复议法》把处理具体行政复议事项作为法制工作机构的一项工程职责。
2、认真清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制定、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把关。《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因此,在制定、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时一定要严格按法定程序、权限,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已在实施的规定,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坚决停止执行。
3、从今年10月1日起,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中的告知事项要作统一的修改。《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此,从今年10月1日起,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中的告知事项,必须严格按《行政复议法》有关要求加以调整。
4、在办理颁发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认定、发售发票等事项时,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办理,不得擅自附加条件。《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5、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案件,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将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直属分局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以及市局提出的上述意见,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市局(法规处)报告。
附件: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市局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将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职责纳入法制工作机构职责中。《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这表明,《行政复议法》把处理具体行政复议事项作为法制工作机构的一项工程职责。
2、认真清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制定、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把关。《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因此,在制定、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时一定要严格按法定程序、权限,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已在实施的规定,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坚决停止执行。
3、从今年10月1日起,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中的告知事项要作统一的修改。《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此,从今年10月1日起,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中的告知事项,必须严格按《行政复议法》有关要求加以调整。
4、在办理颁发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认定、发售发票等事项时,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办理,不得擅自附加条件。《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5、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案件,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将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直属分局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以及市局提出的上述意见,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市局(法规处)报告。
附件: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抄送:总局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