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进口业务如何开具发票及征税问题的批复
浙国税征[1997]62号、浙地税征[1997]61号  1997-07-22  全文有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进口结算发票的开具方法及征税方式的请示》悉。经研究,同意增设“**企业代理进口货物结算发票”(以下简称结算发票)。结算发票由代理进口单位开具给委托单位作为记帐和结算的依据,具体使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指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若由委托进口单位作为进项税款抵扣的,代理方可向委托方开具结算发票,并按取得的手指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若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由代理方申报找扣税款的,则应视同代理方自营进口,代理方须按规定向委托进口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使用结算发票。
  三、发票的印制、发放、保管等其他事项按我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 代理进口货物结算发票”样式及说明  
 抄送: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说明:1、结算发票第一至三联,分别为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其他联次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2、“货款”栏指国外离岸价(FOB);“CIF总值”伴包括货款、国外运费和保险费;在签署对外合同时,若以CIF价成交,则只在CIF总值一栏注明货物;若以下FOB价成交,则在发票上注明货款及相应的国外运费和保险费。三项总金额计入CIF总值一栏。
    3、“经管费”栏是指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进口代理费。

附件:   **企业代理进口货物结算发票
       发 票 联
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