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的通知
  2001-03-02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的通知》(浙政发[2001]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的征收政策从2001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3月份已入库的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作退库处理。

二、对2001年2月1日前缓缴或欠缴的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一律征收入库。

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执行或继续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