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26号  1999-02-26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掌握纳税人户数,把握税源变化,减少税源流

失,增加税收收入、确保完成企业所得税税收任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国有企业所

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

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

定,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参股、

联营的企业)。

    二、清查重点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有企业;

    (二)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

    (三)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

    (四)各类国有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单位;

    (五)国有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六)其他已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

纳税申报的国有企业。

    各地区要根据上述重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清查重点。

    三、清查方法

    (一)要将现有税务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情况相核对,对已办理

工商登记、已批准设立的企业、单位而未纳入税收管理的,要进行调查、分析;

    (二)要将现有税务登记户数与已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进行核对,对已办理税务登

记而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逐一分析查清原因。

    四、清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清查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联

系,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全面清查和重点清查相结合,通过清查要全面掌握应缴纳国有企业所得税的

户数,摸清税源底数,掌握税源动态;

    (三)及时处理查出的问题,对漏征漏管户和虽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按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清查工作从1999年3月份开始,6月30日前结束。

    (五)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对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逐级

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在7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和《国有

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总局。

    附件: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