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6]116号
2006-07-05
全文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1月1日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类型确认,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4年11月30日第24号令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执行。各地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3月11日第21号令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审批办理的应退税不作调整。
以后,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投资项目一律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类外资目录为准,到时不再另行下文。
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以外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批复的通知》(甬国税函〔2005〕431号)规定,已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批准采购的国产设备,仍按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