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企业退(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企业退(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06]145号)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03]2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新发生出口业务和小型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当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二、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统一为上一纳税年度的内外销总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四、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对审核期期间按月计算但暂不办理的应退税额视同按月办理的应退税额,按期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纳税申报。
五、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12个月后,由税务机关对其在退税审核期期间的内外销销售额进行核实,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退税的办法。
六、每年一月份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上一纳税年度的内外销总额进行核定,对符合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的企业纳入小型企业管理。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不在核定范围内。
七、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实际内外销销售总额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占内外销总额比例超过50%(含)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宁波开发区(保税区)国家税务局核实其生产能力、经营情况并结合平时申报情况,确实符合总局规定要求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可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退税的办法。同时将企业名单抄报市局备案。
八、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生产型出口企业。
九、本管理办法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十、本管理办法由宁波开发区(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解释。
附件:1.新发生出口企业提前按月办理退税审批表
2.小型出口企业认定表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保税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