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号  2005-01-25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征管
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总局决定2005年在全
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为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局制定了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
作的指导性计划,提出9个方面的检查项目,其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房地产行业以及个人所得税为重点检查项目。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总局指导性计划确定的
9项检查项目中选择2至3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此前提下,各省级税务机关结合
本地实际,还可选择本省范围内的专项检查项目;与此同时,各地应确定一个市或区
县,对其税收秩序和征管情况进行区域专项整治,使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与区域专项整
治有机结合起来。总局指导性计划包括下列检查项目:
  (一)钢铁生产企业(二)水泥生产企业(三)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四)摩托
车生产及销售企业(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六)以农副产品为主要
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七)房地产行业(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九)个人所得税
  上述9项检查项目的具体工作方案见《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附
件1)。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目标是: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严
厉打击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
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实现行业和地
区税收秩序明显好转,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以分类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专项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要成立税务局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稽查、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
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稽查局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
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统筹规划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充分发挥
省级、地市级税务局稽查局的现有优势,采取分类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专项检查,即在省辖区内,省级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力量直接对大型企业或重点地区进
行检查,地市级税务局稽查局主要对辖区内中等企业进行检查,县级税务局稽查局主
要对辖区内小型企业进行检查。通过这种方式,集中优势兵力,实施重点突破,规范
税收执法,提高检查效率。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创新检查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专项检查
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对选定行业基本情况进行梳理,科学筛选
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上查下等方式
方法,统筹安排检查时间,根据行业特点,适应企业新的经营模式,创新检查方式方
法。要根据检查任务情况,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
检查组。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在查前培训中,检查人员既要认真学习相关
业务法律知识,还要认真分析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找准突破口,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要保证专项检查查深查透,不走过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
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
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
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
部门之间、税务与公检法、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高检查
效率和质量。国地税部门对共管户实施检查时,要争取联合进户、资源共享、各税统
查、查补税款要及时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公
检法、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建立起有效的联合打击税收违法
犯罪的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
情况,遇到困难阻力向党委政府及时请示,尽可能化解阻力和矛盾,确保专项检查工
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
协调机制、考核机制和报告督办制度。上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督导组或复查组定期对税
收专项检查工作、查补税款入库情况以及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纠正,遇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对检查工作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既定方案顺利实施;
要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指标,对考
核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下级税务机关要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和工作遇到的问题、困
难及时请示上报,便于上级机关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
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五)突出整治,讲求实效。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按照依法治
税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管的原则,突出整治实效,既要抓“亡羊”,更要
抓“补牢”。要建立健全案件分析机制和稽查建议机制,在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犯
罪的同时,发现税收违法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
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在实战中进一步提高稽查人员业务素质,
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
统计和材料报送。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
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阶段性情况报告要具体详实,总结报告
要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认真总结办案经验,争
取在每一项专项检查结束后汇总整理出具有指导作用的行业检查手册。各级税收专项
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情况发生。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向总局(稽查局)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材料。
具体包括:省局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发文、月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季度
工作进展情况、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在3月10日前向总局(稽查局)报送本省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的正式发文;半年(7月15日前报送)和全年工作总结要有详细的统计数字,对专
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
定量分析。有关数据统计的汇总表格见《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附
件2),其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检查”的数据统计除需填报
附件2外,还需填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3)。各
省级税务机关要在2005年10月15日前上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二)各地在报送各种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NOTES信箱或附寄软盘报送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的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NOTES信箱地址:“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