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财综[2003]40号
2003-06-09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3年是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年,规范和加强涉农收费管
理,是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推进、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措
施。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5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做好减轻农
民负担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认
真履行涉农收费管理职责,在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严格
审批涉农收费、建立健全涉农收费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规范涉农收费管
理,治理农村“三乱”,理顺农村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
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村“三乱”
问题在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突出。这不仅加重了农民负担,引起
广大农民不满,而且抵消和侵蚀了农村税费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减负成果,损害了党和
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规范涉农
收费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50号文件规定,在
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涉农收费项目和标
准。在清理的基础上,对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逐项审核,提出取消、保留或降低
标准的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在清理过程中,要从严掌握政策界限,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农民
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符合国家审批权限
规定但属于不合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
金项目,取消1997年以来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
的达标升级项目。对保留的涉农收费项目,要重新严格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农村税费
改革地区,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清理外,还要严格按照财政
部、原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
项目的通知》(财规[2000]10号)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
清理情况和结果,要在2003年9月30日前报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办公
室(农业部)备案,同时抄报财政部。
三、深入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继续做好农业生产性费
用、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农业生产
性费用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及搭车收
费。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要坚持“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不得按人头、田
亩摊派,严禁在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过程中乱加价和搭车收费。农机服务收费要按
照自愿有偿原则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农民建房收费要严格执行原国家计
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
[2001]1531号)的规定,对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除依法
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农
村义务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
代收课本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对国家扶贫
开发工作重点县困难家庭的农村中小学生应当免费提供教科书,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
中小学生实行免收杂费政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严格执
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
扩大“一费制”实施范围。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
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
规定执行,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四、切实落实涉农收费公示制度
为提高涉农收费透明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在全面清理涉农收费
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取消、保留、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同时,要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
务工收费进行重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对象、范围、标准及文件依据等。
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在基层的落实工作,采取
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向农民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对象、批准
机关等内容,使涉农收费政策家喻户晓。同时,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根据收费
政策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公示内容,确保收费的合法性。
五、从严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
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规定,在“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
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过去已经按规定批准并经清理后保留涉
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征收标准。严禁越权出台政府性基金项目。
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项目,也不得在农村进行要求
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验收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
六、加强涉农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农收费票据管理,收费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农民收取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的票据。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处理。要全面实行涉农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国库或
财政专户,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要从制度上切断涉农收费支出与收入的联系,防
止因利益驱动而引发的向农民乱收费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强化涉农收费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涉农收费监督检查制度,将日常监督管理、随机抽查、
定期执法检查与年度稽查结合起来。对农民反映的乱收费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
处。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必要
的经济处罚外,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同时,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
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
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提请纪检监
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03年是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年,规范和加强涉农收费管
理,是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推进、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措
施。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5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做好减轻农
民负担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认
真履行涉农收费管理职责,在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严格
审批涉农收费、建立健全涉农收费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规范涉农收费管
理,治理农村“三乱”,理顺农村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
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村“三乱”
问题在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突出。这不仅加重了农民负担,引起
广大农民不满,而且抵消和侵蚀了农村税费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减负成果,损害了党和
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规范涉农
收费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50号文件规定,在
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涉农收费项目和标
准。在清理的基础上,对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逐项审核,提出取消、保留或降低
标准的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在清理过程中,要从严掌握政策界限,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农民
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符合国家审批权限
规定但属于不合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
金项目,取消1997年以来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
的达标升级项目。对保留的涉农收费项目,要重新严格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农村税费
改革地区,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清理外,还要严格按照财政
部、原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
项目的通知》(财规[2000]10号)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
清理情况和结果,要在2003年9月30日前报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办公
室(农业部)备案,同时抄报财政部。
三、深入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继续做好农业生产性费
用、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农业生产
性费用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及搭车收
费。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要坚持“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不得按人头、田
亩摊派,严禁在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过程中乱加价和搭车收费。农机服务收费要按
照自愿有偿原则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农民建房收费要严格执行原国家计
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
[2001]1531号)的规定,对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除依法
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农
村义务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
代收课本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对国家扶贫
开发工作重点县困难家庭的农村中小学生应当免费提供教科书,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
中小学生实行免收杂费政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严格执
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
扩大“一费制”实施范围。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
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
规定执行,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四、切实落实涉农收费公示制度
为提高涉农收费透明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在全面清理涉农收费
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取消、保留、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同时,要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
务工收费进行重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对象、范围、标准及文件依据等。
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在基层的落实工作,采取
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向农民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对象、批准
机关等内容,使涉农收费政策家喻户晓。同时,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根据收费
政策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公示内容,确保收费的合法性。
五、从严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
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规定,在“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
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过去已经按规定批准并经清理后保留涉
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征收标准。严禁越权出台政府性基金项目。
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项目,也不得在农村进行要求
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验收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
六、加强涉农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农收费票据管理,收费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农民收取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的票据。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处理。要全面实行涉农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国库或
财政专户,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要从制度上切断涉农收费支出与收入的联系,防
止因利益驱动而引发的向农民乱收费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强化涉农收费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涉农收费监督检查制度,将日常监督管理、随机抽查、
定期执法检查与年度稽查结合起来。对农民反映的乱收费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
处。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必要
的经济处罚外,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同时,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
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
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提请纪检监
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