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具名发票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1]56号  2001-10-1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具名发票的管理,适应企业具名发票进入TAIS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管理
(一) 严格企业具名发票印制条件。用票单位需要印制具名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配有专职和兼职发票管理员,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普通发票存储设施;
2、 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 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3年来没有发现偷逃税、发票管理上的违法违章和无故拖欠发票印刷款行为;
4、 普通发票年使用量在400本以上,或者统一发票式样确实不能满足业务需要,而需自行设计发票样张。
(二) 严格印制审批程序
纳税人需印制企业具名发票,首先设计票样(如统一发票式样能够满足业务需要的,只准按照统一发票式样印制企业具名发票)。然后填写《宁波市工商企业单位印制具名发票收据申请审批表》,报关主管管理局,管理局应认真审查其是否符合具名发票印制条件,票样是否符合规定,对初次印制具名发票的企业,管理局应派员实地核实,并在审批表上写明核实情况,经审查同意签注意见后,报县级局审批。县级局审批同意的,县级局主管科室制作《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具名)发票印制通知书》(一式三份),通知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同时按月向市局征管处报送《企业具名发票审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报送时间为次月10日前)。
印刷企业按通知书要求印制完毕后,填写《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报县级局主管科室交验发票。县级局主管科室按照统一普通发票验收规定进行验收后,在《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通知主管管理局。管理局登记《企业具名发票印制明细帐》和《普通发票分户明细帐》。
验收结束后,印制企业向用票企业运送发票,结算工本费,并将《普通发票成品入库单》第三联报送县级局主管科室。
二、 企业具名发票的核销管理
使用具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管理局编报《具名普通发票印制、使用、结存月报表》(见附件二)。
主管管理局应对月报表上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应实地核查。审核无误后,登记《普通发票分户明细帐》进行核销。发现有疑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纳税人存在偷、骗税行为的,移交稽查局查处。
三、 企业具名发票的票款结算管理
企业具名发票的票款一律由承印发票的企业凭《普通发票成品入库单》直接向用票单位结算。发票印刷价格:凡有统一发票同类规格、纸质和印制工艺的具名发票,原则上按统一发票的价格标准执行,对没有统一发票同类规格、约质和印制工艺的具名发票,各印制企业按物价部门的印刷工价核价,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四、 发票批印文号管理
发票批印文号是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具名)发票印制通知书》的批准区号,以年份为界限按顺序编制,全市一个顺序号,各局具体号编号范围为:宁波市局为0001―0500,市局直属管理局为0501―1000,海曙局为1001―1500,江东局1501―2000,江北局为2001―2500,镇海局为2501―3000,北仑局为3001―3500,开发区局为3501―4000,大榭开发区为4001―4500,鄞县局为4501―5000,慈溪局为5001―5500,余姚局为5501―6000,奉化局6001―6500,宁海局为6501―7000,象山局为7001―7500。此编号范围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发票批印文号范围编制文号,不得更改。不同名称的企业具名发票应使用不同的批印文号。
发票批印文号中的4位顺序码加上发票10位代码中的后6位码组成TAIS系统中的企业具名发票10位代码。
五、 为了加强管理,企业具名发票右下方统一印上“此发票限于×年×月底前使用有效”的字样。有效截止期统一为发票印制日期后15个月底。如发票于2001年10月印制的,发票的有效截止期为2003年1月底。
六、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企业具名发票审批情况统计表
2、企业具名发票印制、使用、结存情况月报表
抄送: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附件1、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