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9〕119号
2009-04-1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国税函〔2009〕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辖区内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服务单位在经营和服务中存在的侵害纳税人权益问题,对纳税人投诉的服务、收费等问题,要认真对待,核实情况,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对于问题较多的服务单位,在批评纠正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市局对《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质量调查表》内容进行了调整(见附件),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发〔2005〕46号)文件规定执行。本次调查请安排在5月份纳税申报期,并于
附件: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