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
财企[2003]151号  2003-05-1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旅游、外经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
24号)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废止、
停止执行部分涉及企业财务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以下项目的行政审批:
  (一)旅游企业福利费超支事项的审批;
  (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记账本位币的审批;
  (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坏账损失的审批。
  二、废止下列文件:
  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94)财外字第457号)。
  三、停止执行下列文件中部分条款:
  (一)财政部《关于颁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
外字第39号)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
变更,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二)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
(1995)第三条:企业要加强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工作,在分类排队和认真
核查的基础上,对境外应收账款确应列作坏账损失,每笔损失在20万美元以上或全
年累计坏账损失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对境内应收账款确应列作坏账损失,每笔损
失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账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主管财政
机关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