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两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三[2010]7号
2010-01-1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直属分局、市局契税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以下简称两税职能划转工作)文件精神,按照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两税职能划转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为确保我市两税职能划转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门配合和政策宣传。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两税”征管职能的划转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时要加强“地方两税”职能划转的宣传工作,让广大纳税人了解征收机关的变更以及其他征管规定,确保“地方两税”征管工作的平稳运行。
二、征管资料和数据的交接。财政部门应向地税部门提供仍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历年报表、税收票证、征管软件、数据库资料。历史征管档案(纸质材料部分)以“已办结事项不移交,未办结事项造表移交”为原则,由财政部门将未办结事项涉及的原始资料、办理情况列表,在三月底前由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双方交接人员签字后进行移交。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对有关交接的文件、资料、票证等及时清理,造册登记。
三、与税易07的数据衔接问题。为保证征收平稳过渡和数据资料的延续性,目前各地“地方两税”征管应用软件暂维持不变。(一)目前税易07两税独立的征收功能已基本开发完成,在过渡期结束后可以使用;(二)对采用“房地产一体化”征管软件的单位待税易07完成相关征收功能开发后,实现税收数据的迁移。
四、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两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由属地征收机关受理后,按照甬地税计〔 2002〕218号文《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及补充规定的权限、程序、期限和报批方式上报到市地税局计会处审批。
五、减免税的审批。减免税审批暂按照甬财政农〔2004〕5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对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实行分级审批,1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契税减免,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契税中心上报市地税局税政三处受理审批。
六、“地方两税”票证的管理。自2010年4月1日起,各地征收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向市地税局计会处领用征收两税所使用的税收票证和契证,并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票证和契证领发、使用、保管等工作。
七、税款征缴入库问题。各地征收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地税部门税款缴库方式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同时于每月25日前将两税入库数据告知地税计会部门录入“税易07”,2010年1月起地税计会部门负责做好与人民银行国库入库数据对帐及地税部门计会报表入库数据反映工作。原在财政部门开有两税税款存款户的地区,应将帐户中的税款于过渡期结束前全额解缴入库。
八、两税征收方式问题。各级地税部门接收“两税”征管工作后,应结合当地实际,以方便征缴为原则确定征收方式。原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国土部门代征的,可继续采用委托代征方式征收,2010年4月1日后,需继续采用委托代征方式的,应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重新签定委托代征协议。
九、2009年报及月报的报送工作。2009年年度报表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原来的报表格式和报送渠道报送市局农财处,由市局农财处汇总后移交税政三处;2010年1-3月月报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原来的报表格式分别报送市局农财处和当地地方税务局,由当地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于次月15日前上报税政三处;2010年4月后报表由各地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于次月15日前上报税政三处;各地地税部门要及时做好报表数据交接工作,2010年年报另行发文明确。
十、上报2010年“地方两税”税收计划安排数。为了了解掌握2010年两税收入预期,请各地于2010年2月底之间将本地的两税收入计划数上报到市局税政三处备案。
十一、全市地方两税管理职能统一划入税政部门。
附件:2010年各地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预算安排计划统计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