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11]413号  2011-07-28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精神,加强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范腐败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业预付卡的发票管理

  (一)加强发票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相关规定,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发票。努力扩大网络发票试点范围,逐步实行网络发票制度,及时掌握开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领用存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把运用信息技术监控发票管理各环节,作为从制度上堵塞发票管理漏洞的发展方向,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情况的监督,严格要求发卡人和销货方如实开具发票,一旦发现开具虚假发票的情况,要依法对开票方进行处理,确保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二、严格购卡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管理

  (一)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

  (二)加强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费用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发现费用扣除数额异常的,要通过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

  三、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购卡企业的税收稽查

  (一)结合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和购卡单位的税务检查,将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假发票的行为、购卡单位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和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列入重点检查项目,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核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虚假发票,凡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四、加强监督、防治腐败

  各地税务机关要抓紧落实工作要求,加强与人民银行、监察、商务等部门的配合,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销售、使用过程中涉税事项进行监督,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涉及偷漏税款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严禁为违法行为开绿灯;同时,严禁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从源头上防止利用商业预付卡偷漏税款、行贿受贿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