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甬财政综〔2008〕389号  2008-05-3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汶川发生5.12大地震以后,我市社会各界弘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光荣传统,纷纷捐款捐物,表达爱心。大量的捐赠款物通过各级民政、慈善、红十字会等组织及时支援灾区的抗震救灾斗争,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的决心。近期由于各个方面为数众多的款物捐赠,使得财政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量骤然增加,同时在票据使用管理问题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根据此次捐赠热潮中相关单位暴露出的一些薄弱管理环节,结合票据管理部门在日常捐赠票据结报中发现的问题,现对加强和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严格依法依规使用财政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各级民政、慈善、红十字会组织及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捐赠票据使用单位”),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款项和物品时,必须向捐赠者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印制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不得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代替,严禁使用过期作废票据或自制凭证接受各类捐赠。
各捐赠票据使用单位对于现场捐赠,应当场开具捐赠票据;对于非现场捐赠,应在收到邮局捐赠款物和银行捐款到帐后,再开具捐赠票据,并将捐赠票据寄送给捐赠者。
二、根据受赠款物情况规范使用捐赠票据
1、对于法人单位出资的捐款,原则上要求以支票形式支付;出具捐赠票据时,在“捐赠者”一栏填写单位全称,并在“货币种类”一栏标明币种和“转帐”字样。
2、对于由法人单位发起的内部员工捐赠,出具捐赠票据时,应在“捐赠者”一栏填写“某某单位员工**人”,既标明捐款来源又注明捐赠人数。对于部分将法人单位捐赠和员工捐赠混合后一次性捐资的,应分清两者的出资份额分别出具票据。不能将法人单位捐款和自然人捐款相混淆。对于员工的捐赠票据,有关单位应在内部进行公示,不得在单位账户内列支。
3、对于不属于法人组织由群体自发组织起来进行的捐款(如网络QQ群、论坛网友等),应视同自然人出具捐款票据,并在“捐赠者”栏标明群体的确切名称。
4、对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面向本组织以外的社会公众进行募捐而得的善款,应在捐赠票据的“货币种类”栏目标明币种、支付形式以及“募集”字样,并告知组织者应选择适当的方式将票据向所募集的公众进行公示,捐赠票据不得在单位账户列支。
5、接受实物形式的捐赠,捐赠票据的“货币种类”栏应标明“实物”,并在捐赠项目栏依次填写实物名称、单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捐赠实物品种较多的,可在捐赠票据上标明“详见清单附件”,清单一式两份,物资交接后写上“已清点交接”字样和经手人签名,盖上受赠单位公章后,一份附于票据记账联后入账,另一份附于收据联后,交由捐赠者。全新实物的折价方式有两种:(1)有采购发票的,以采购发票为准;出具捐赠票据的同时,应将采购发票的复印件收下,并粘贴于捐赠票据的记账联后一并入账;(2)对于没有采购发票的大宗自有实物,应根据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评估书来认定捐赠价值,并将该评估证书正本附于捐赠票据记账联后入账。对于来自自然人的少量非采购实物捐赠,可按市场公允价格计价。
6、对于捐赠后无意接受捐赠票据的自然人,受赠机构应及时按实填开捐赠票据,并在“货币种类”栏标明币种和“未受票”字样,然后将票据的全部四联一并交由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将该部分捐赠的记账联、收据联均作为凭证,单独入账。
三、加强对捐赠票据的发售和结报管理
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财政票据实行按月定期结报核销制度”的规定,各捐赠票据使用单位平时应严格按月向当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捐赠票据的结报核销手续。在特殊情况下,如遇短期内捐赠票据使用量突然大幅增加,应做到每周办理一次票据结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督促捐赠票据使用单位每周一将上周已用票据结报核销,以旧换新。
四、要认真落实捐赠票据管理的相关制度
1、各级捐赠票据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有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同时要落实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单位捐赠票据的领用、结报核销和保管;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专人管理及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登记制度,设置必要的票据登记账簿。
2、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票据稽查制度,对捐赠票据使用单位的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特殊时期捐赠票据使用量剧增时,应及时指导和督促受赠单位依法接受捐赠,规范使用捐赠票据,及时办理结报核销,配合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