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0]209号
2010-08-1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0〕323号)(不包含附件)转发给你们。为落实总局总体要求,加强我市同期资料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有关规定, 在规范、加强关联申报管理基础上,分年度调查、统计本地区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和报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将2008、2009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于2010年9月10日前通过FTP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0〕323号)规定,各地组织开展本辖区同期资料的全面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结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分析情况、转让定价方法等五方面。检查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被抽查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2),要求企业在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并明确告知被抽查企业,此次抽查目的是总体了解同期资料的准备情况及存在问题,不具体认定同期资料是否合格,也不具体判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对于2008、2009年度的同期资料检查情况,各地应分年度填写《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于2010年9月24日前通过FTP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市局将于9月27日起对各地2008、2009年度的同期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地应重视同期资料的分析和有效使用,提高同期资料对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实际效用。通过分析、审核已列入当地案源库企业的同期资料情况,推动案例的跟踪和调查进度;通过同期资料的检查工作,分析、搜索相关企业的避税疑点和线索,拓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选案和可比信息的获取渠道。
附件:1.年度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一览表
2. 税务事项通知书
附件:(点击下载)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