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2014-07-08  条款有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公告第一条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规定,本文第三条和附件3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现将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代码的调整

  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

  二、发票内容的调整

  (一)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 “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调整后的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调整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 “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调整后的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提升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

  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

  四、其他有关问题

  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2.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

  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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