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35号)要求,为做好2014年度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失业保险补贴”)的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是指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在我市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含1.5%)的中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
失业保险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部分实际缴费额的50%。
三、申报受理时间
2015年2月1日至3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办理。
四、申报受理地点
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失业保险补贴。
五、申报材料和下载网址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宁波市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申请表》;(可在宁波就业网http://www3.nbjy.org.cn/jy/49/11/2689.html下载)
3. 退休、死亡、入伍和升学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事项
1.失业保险补贴采取“一年一补”的办法,每年申报一次。
2.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3.中小微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最大减员人数,按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1.5%后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4.申报年度内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的企业不得进行当年度申报。
5. 各类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不列入失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享受范围。
6.企业应在申报前依法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可登录《宁波就业网》规范填写就业登记各项指标(劳动合同等)。
7.具体解释详见宁波就业网上《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问答》。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30日
经办机构受理地点和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