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4〕67号  2014-12-26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2014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8.82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37元/立方米。

  二、2014年7-9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35.14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1.24元/立方米。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