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甬地税征[2007]177号  2007-09-2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发票管理制度和各项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促进了纳税人规范用票,使发票管理工作得到了规范和加强。但从近期我市查处的几起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来看,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管理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骗购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等现象仍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漏洞,现就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发票"验旧供新"管理。续购发票时应审核其已填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起止号码、累计填开金额等,并通过征管申报信息检查核对业户是否按时申报纳税,对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或已纳税额和开具发票金额评估存在较大差异的业户,由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再确定是否供应发票。

  二、严格控制发票供应数量。核定供应发票数量应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和纳税申报的诚实程度综合确定,以满足其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为原则,最多以一个月用量为限。已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县市,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业户,发票供应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个月用量。

  三、加强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业户申请增加发票票种、发票供应量或发现各类异常发票时,应派员进行实地核查;要督促纳税人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制度,以强化税源监控。

  四、加强发票鉴定管理。发票鉴定是打击制售假发票等违法活动,保护纳税人合法经营,维护税收秩序的有力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发售发票的鉴定工作,对电话或口头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查询确认并回复;对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鉴定证明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征管部门负责受理,出具鉴定证明。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负责鉴定的税务机关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经办人身份证件及鉴定发票原件。经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鉴定后,无法确认真伪的移送市局鉴定。对纳税人申请鉴定的发票,发现虚开、代开等发票违法行为或发票原件为假发票的,应及时移送税源管理或稽查部门查处。

  五、加强发票违法案件的举报查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规范发票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要设立台帐及时登记举报受理及查处情况、并建立限时查处及查处情况反馈等管理制度,切实打击发票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用票索票环境。

  六、加强税收户籍管理。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户籍管理巡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户关、停、并、转等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通过税收管理员对新办登记户的登记信息必须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对每户非正常户认定必须经过实地查找,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对停业户在停业期间要采取电话或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动态管理,以堵塞虚假停业行为的发生。通过加强税收户籍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各类状态纳税户的发票领购和使用管理情况,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的发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