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具名发票)的印制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具名发票印制审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印制具名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门票、公路汽车客票及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或发票使用量较大(指单一票种年使用量在10万份(含)以上,并且申请领购单一票种数量一次达到10万份(含)以上)的单位;
3.除门票、公路汽车客票外应选择使用规定的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按规定保存和及时报送发票开具信息。
二、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企业自行设计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发票式样,填写《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审核申请单位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属实、合法。受理时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的申请具名发票信息是否准确,并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的申请理由是否相符。
4.主管税务机关初审通过后逐级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核,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印制具名发票的行政许可决定。
5.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由各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制作《发票印制通知书》,通知定点印刷企业印制。
印制具名发票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具名发票的印制管理要求
1.具名发票一律套印“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2.具名发票印制数量以6-12个月的使用量为限,并在发票联上印明“x年12月底前有效”字样。
3.具名发票的印制、领发、资金结算严格按甬地税征〔2009〕12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本规定从2011年 7月1 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甬地税征[1997]119号)和《关于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甬地税征[1998]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