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12]410号  2012-09-0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认真落实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核定定额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定额公开和公示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采取“一刀切”等方式随意调高定额现象;是否存在通过改变纳税期间等方法,变相回避执行起征点政策现象。

  (二)委托代征情况。重点检查:委托代征程序是否规范,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明确;对代征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是否进行了税收政策辅导;代征单位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定额,违规征收税款情况。

  (三)税收强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相关税务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开具和使用;是否存在扩大查封、扣押对象范围情况。

  (四)组织收入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突击收税、强制预缴税款等违规征税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上述内容实施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检查内容。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以各地自查和税务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自查整改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

  各地要以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各地应于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上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可将电子版通过FTP上传至制度处文件夹下)。

  (二)重点抽查

  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检查组将于2012年11月至12月对部分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应在抽查前准备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

  2.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三、工作要求

  此次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总局报送自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