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会计 从业资格管理权限下放县(市)、区属地管理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5〕875号  2015-09-0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3〕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会计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宁波市与各县(市)、区会计管理分级管理体制,强化市局对全市会计工作的宏观管理,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将原由宁波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宁波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属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范围和管辖原则
所有持有由宁波市财政局直接签发和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人员,包括宁波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由宁波市财政局代管的中央、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内的会计从业人员。
下放的会计从业资格,按照属地原则由会计从业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进行管理。
二、下放工作程序
(一)下放时间安排
自2015年10月1日起,经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后新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及外地调入宁波市的会计从业人员,办理领证和调入手续时,统一到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办理。
其他由宁波市直接管理的会计从业人员,自2016年1月1日起统一由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进行属地管理。
(二)下放办理程序
下放的会计从业资格,不需要单独办理调转手续。2016年1月1日起,会计人员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换发新证、继续教育登记、以及其他相关手续时,直接到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设立的会计服务窗口办理。
三、下放后相关问题说明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把本次权力下放工作落实到位
各相关县(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按照规定操作要求做好下放会计从业资格数据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同时,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操作流程和要求办理各项会计从业资格手续,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平稳顺利地做好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下放管理工作。
市级各相关单位,要配合做好会计从业资格下放管理工作,向本单位会计从业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并指导本单位会计人员按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手续。
(二)理顺关系,合理处理相关具体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下放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可以参加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外,也可以参加由宁波市财政局统一组织或确认的继续教育。市级部门(系统)自行组织部门(系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可直接向宁波市财政局报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下放后,如涉及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高级会计师推荐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涉及管理级别情况的特殊工作,由宁波市财政局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另行规定办理程序。
(三)实行免填单服务,加强电子档案资料管理
各县(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按照市局统一规定,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资格办理免填单服务,全面启动电子档案采集工作。对本次下放的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档案,将由市局在下放前统一制作成电子档案,并随人员基本信息数据一并下放,不再办理纸质档案的调转手续。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及时与宁波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