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部分涉税事项跨区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国税发[2010]106号
2010-06-2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创建和谐高效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全市国税工作会议要求,经研究,决定实施部分涉税事项跨区通办工作。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部分涉税事项通办是国税机关推出的一项全新的纳税服务举措。这是国税机关为了适应现阶段纳税服务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现行属地管理方式一定程度上的突破。各单位应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年内实现同一县(市)(含鄞州区)范围内部分涉税事项同城通办;在此基础上,市局将积极探索跨区通办,进而实现全市通办。
部分已实施县级局范围内部分涉税事项通办的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完善现行通办工作经验;尚未实施的单位应切实加强全职能一窗式服务窗口的整合建设,适时启动同城通办工作。
二、“同城(跨区)通办”是指按照县级和县级以上国税部门规定的区域范围和涉税事项工作内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就近就便到该区域范围内任何一个国税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服务工作模式。
三、目前已纳入同城(跨区)通办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申报征收(通报通缴)、报税认证(通报通认)、发票(收据)领购(通售通验)、代开发票、纳税证明、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以下简称税务简易处罚)、税收咨询辅导7大类;具体内容详见工作方案。
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上述7大类事项进行适度拓展。
四、“同城(跨区)通办”的工作主旨是为依法纳税正常办税的纳税人提供快捷方便、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转变服务理念,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加强协调;既要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规范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既要不断提高系统内部纳税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又要积极提升引导外部纳税人的满意度和遵从度。
附件:部分涉税事项跨区通办办税指南(另存下载)
部分涉税事项跨区通办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拓展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有序推进部分涉税事项全市通办工作,切实为纳税人提供就近便利快捷高效的服务举措,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决定实施部分涉税事项跨区通办工作。为此,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跨区通办工作的总体规划
部分涉税事项跨区通办工作的总体规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2010年7月份起,在北仑、开发、保税、大榭四个区域内,先行实施七大类三十项涉税事项的“四区跨区通办”工作;
第二阶段是从2010年8月份起,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拓展至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四个行政区域,将不包含涉及防伪税控金税卡涉税事项的六大类二十项涉税事项纳入“八区跨区通办”工作;
第三阶段是在部分单位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加解密服务器二期版本,适时完成修改升级后全面实施“跨区通办”工作。
二、跨区通办的概念
跨区通办是指按照市局规定的区域范围和涉税事项工作内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就近便利原则,不受主管国税机关的限制,自主选择该区域范围内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
中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上述涉税事项。
三、跨区通办的意义
(一)跨区通办是立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适应现阶段纳税服务新形势和新要求,有效提升现行纳税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举措;
(二)跨区通办是在积极鼓励推行网络远程自助办税服务的基础上,降低纳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避免纳税人多头奔波长时间等候,提升纳税满意度和税收遵从度的新型服务举措;
(三)跨区通办是统一规范国税机关业务流程和工作职责,促进内部管理水平共同提高,进而实现全市通办,树立国税良好形象的迫切要求。
四、跨区通办的实施对象和时间
(一)从2010年7月12日起,“四区跨区通办”的实施对象为北仑(开发)区局、保税区局、大榭开发区局三个单位所管辖的全部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
(二)从2010年8月16日起,“八区跨区通办”的实施对象为北仑(开发)区局、保税区局、大榭开发区局、海曙区局、江东区局、江北区局、镇海区局七个单位所管辖的全部纳税人(含
扣缴义务人)。
(三)市局直属税务分局(高新区局)实施“跨区通办”工作的具体时间另行明确。
五、跨区通办的工作运行机制
(一)涉及跨区通办的相关事项由市局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市局以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为主负责,纳税服务处共同参与,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相关业务处室(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业务支持和配合。
(二)上述各相关区局单位成立跨区通办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单位涉及跨区通办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业务培训、工作步骤安排、技术支持、资源配置、应急保障、相关单位之间联系沟通和对外宣传等具体事项。
(三)在跨区通办正式实施前,市局和相关区局单位应及时与地税部门联系,做好情况通报和沟通协调等工作。
六、跨区通办的具体工作内容
第一阶段已纳入“四区跨区通办”的涉税事项均为即办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七大类具体内容:
(一)申报征收(通报通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3、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
4、消费税纳税申报;
5、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6、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7、扣缴义务人申报;
8、零散申报;
9、现金税款征收;
10、无申报税款缴纳;
11、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税款缴纳;
12、违法所得和行政处罚的解缴;
13、税票打印。
(二)报税认证(通报通认):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期内的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不含无法正常抄报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征收期的防伪税控抄报税;(不含无法正常抄报税)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不含无法正常认证)
4、货物运输发票认证;
5、机动车销售发票认证;
6、认证结果通知书打印。
(三)发票(收据)领购(通售通验):(不包括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票领购事项)
1、已核定版式和用量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和购新;
2、已核定版式和用量内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旧和购新;
3、已核定版式和用量内的普通发票(收据)验旧和购新。
(四)代开发票: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代开普通发票。
(五)纳税证明:
1、开具已纳税(报税)证明;
2、开具一联式电子转账完税凭证。
(六)税务简易处罚:
1、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违章行为简易处罚;
2、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章行为简易处罚;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抄报税的违章行为简易处罚。
上述各项涉税违章行为的简易处罚标准如下:
序号
|
违法违章事实
|
处罚标准
|
|
个体
工商户
|
企业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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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一个年度内多次未申报按照次数*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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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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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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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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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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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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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50元/份
专用发票100元/份
其中违规作废发票50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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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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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抄报税
|
500元/次
|
备注:上述简易处罚标准中对个体工商户最高不超过50元,对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七)税收咨询辅导:
受理各类纳税人税收咨询辅导服务。
特别说明:第二阶段将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四个行政区域纳入实施“八区跨区通办”工作后,第一阶段“四区跨区通办”工作内容仍按上述确定的七大类三十项涉税事项维持不变,其他涉及跨区通办的具体工作内容为六大类二十项涉税事项(不包括涉及到防伪税控金税卡的所有涉税事项),即不包括上述报税认证(通报通认)事项、已核定版式和用量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和购新事项、已核定版式和用量内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旧和购新事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抄报税的违章行为简易处罚事项。
七、跨区通办的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继续鼓励纳税人实行网络申报、网上认证、网络抄税等远程自助办税方式,以进一步降低纳税成本。
(二)跨区通办所涉及的各类涉税事项应遵照此次市局简并优化征管业务流程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按照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进行操作处理。
(三)对跨区通办涉税事项所涉及的各类纸质资料,经受理该业务事项的办税服务窗口签字(盖章)确认后,按公历年度一年报送一次的原则确定其报送期限,由纳税人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定期报送;非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窗口不接收各类纸质资料。
(四)在普通发票“统一票种、简化票样”工作尚未正式实施前,各单位应对照本单位目前实际使用的普通发票版式和库存数量,参照相关单位发票领购情况,及时做好发票领购计划的调整上报;对所管辖的用票量较大的纳税人,应事先制定大户预约、临时调拨等工作方案。市局发票管理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应认真做好各类发票的调拨供应等相关工作。
(五)市局在2010年6月30日完成综合征管软件中涉及北仑(开发)区局、保税区局、大榭开发区局三个单位前台操作人员市局通办岗位的设置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后台调整等技术支持工作;在2010年8月15日前完成综合征管软件中涉及海曙区局、江东区局、江北区局、镇海区局四个单位前台操作人员市局通办岗位的设置等技术支持工作。
(六)市局和各区局单位对外宣传口径参照《跨区通办涉税业务办税指南》(见附件)。
(七)涉及跨区通办工作的其他未尽事项或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