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旧机动车销售增值税管理开展专项核查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0]51号
2010-03-0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二手车税收管理,市局对全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2009年开票信息进行了整理分析,现要求各地对该部分发票信息的纳税情况进行核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动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二、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卖方单位在征管系统中有登记信息的企业。具体名单在市局FTP:/货物和劳务税处/二手车核查2009目录,请各地下载本单位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核查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搞好核查工作,堵塞税收漏洞。
(二)各地要加强本地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税收管理和政策宣传。市局在整理筛选数据时,发现部分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在内容填写错误或缺项、卖方单位为同一人的信息数量异常等可疑现象。因此,各单位要规范交易市场的发票开具,同时可要求市场在开票时提醒卖方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以个人名义频繁出售旧机动车规避税收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应按照旧机动车经营行为进行税收管理。
(三)核查工作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各地在6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和《二手车发票核查统计表》上报市局。具体要求和表格的下载与上传地址同上。
核查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联系人:货物和劳务税处方隽蔚,电话:87732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