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系统2010年会计科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9]688号
2009-12-29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系统2010年会计科目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金税运行费管理暂行规定》调整金税运行费会计科目,具体调整如下:
(一)取消“税收事务支出”科目下“金税运行费(507020103)”科目下的“通讯费(50702010301)”、“网维费(50702010302)”、“耗材(50702010303)”三个明细科目。
(二) 在“税收事务支出”科目下“金税运行费(507020103)”科目下增加以下六个明细科目:
1.网络运行费(50702010301)。
2.计算机配件和耗材费(50702010302)。
3.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类设备升级维护和技术服务费(50702010303)。
4.应用系统升级维护和技术服务费(50702010304)。
5.业务分中心和技术支持分中心经费(50702010305)。
6.培训费和其他费用(50702010306)。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的通知,在“税收事务支出”科目下的“金税三期507020206”科目下保留并增加相应明细科目,具体如下:
(一)保留原“信息网络购建(50702020601)”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硬件(5070202060101)”和“软件(5070202060102)”。
1.硬件(5070202060101)核算内容包括: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安全系统设备、硬件部署费、局域网设备(南海灾备中心)、其他设备。
2.软件(5070202060102)核算内容包括:系统软件购置和应用系统定制费,其中系统软件包括:数据库软件、中间件软件、工具软件、操作系统软件、灾备中心备份软件、其他软件;应用系统包括:征收管理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外部信息系统、应用系统布置费。
(二)保留原“会议费(50702020602)”科目。
(三)保留原“培训费(50702020603)”科目。
(四)取消原“其他建设(50702020604)”科目。
(五)增加“网络运维(50702020604)”科目,用于核算系统集成费,包括:软件内部、硬件、软件与硬件之间、网络等发生的安装和调试费用。
(六)增加“办公费(50702020605)”科目。
(七)增加“差旅费(50702020606)”科目。
(八)增加“劳务费(50702020607)”专家咨询费亦在此科目中列支。
(九)增加“其他(50702020608)”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前期工作费、初步设计费、标准规范体系建设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竣工验收费、管理人员集中工作环境的搭建费用、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其他。
(十)南海数据灾备中心建设资金的核算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核算。
三、为加强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制装费开支的核算,在“税收事务支出(507)”科目下的“商品和服务支出(5070102)”下增加“制装费(507010223)”科目。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和《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9〕192号),行政单位启用“应缴财政专户款”(202),事业单位启用“应缴财政专户款”(209),上述两个科目均为一级科目,分别核算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上缴情况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情况。
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9〕402号),将原“住房改革支出”(22903)科目及所属的“住房公积金”(2290301)、“提租补贴”(2290302)、“购房补贴”(2290303)三个项级科目,分别调整为“住房改革支出”(22102)、“住房公积金”(2210201)、“提租补贴”(2210202)、“购房补贴”(2210203);上述科目的调整适用于2010年报送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同时在填报2010年部门决算时应将上述经费的年初数一并按调整后的科目填报。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557号)规定,将“税收事务支出”科目所属 “办案费(507020201)”科目下的明细科目调整如下:
(一) 保留原“差旅费(50702020101)”科目。用于核算办案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及杂费。
(二) 保留原“邮电费(50702020102)”科目,用于核算办案人员在集中办案或异地办案期间所发生的邮寄费、电话费(不含移动通讯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三) 保留原“会议费(50702020103)”科目,用于核算召开与办案直接相关的会议所发生的会议场地租用费、印刷费等。
(四) 将原“协查费(50702020104)”科目名称改为“协查办案费”,用于核算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支付给案件协查单位的有关费用,复制、翻拍、传递情报资料的费用以及组织、委托有关方面人员进行专题情报研究的费用等。
(五) 将原“举报奖(50702020105)”科目名称改为“检举奖励费”,用于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奖励已查实并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检举有功人员的经费。
(六) 增加“设备购置费(50702020106)”科目,用于核算查办税收案件购置必需计算机、摄像器材、传真机、复印机等办案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七) 增加“租赁费(50702020107)”科目,用于核算集中办案过程中临时租赁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其他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八) 增加“培训费(50702020108)”科目,用于核算集中办案期间,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九) 增加“误餐费(50702020109)”科目,用于核算办案人员在市内调查取证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用餐的补助。
(十)保留“反避税”科目,将原科目代码(50702020106)改为(50702020110)。
(十一)因补助地税的办案费,已改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支付,故取消原“补助地税(50702020107)”科目。
七、其他事项
(一) 根据上述科目调整事项,税务总局将在各单位2010年设立新账前统一对网络版财务软件进行科目升级,请各单位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二) 上述科目调整事项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上缴的具体核算事项,税务总局将适时单独发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