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7]191号  2007-06-0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企业(不含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从2007年6月20日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包括“浙江省宁波市收购统一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浙江省宁波市工商企业统一收款收据”,下同)必须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和管理,各地停止向其发售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包括自印发票),企业已领购尚未使用的普通发票,一律停止开具和使用,并按规定对其进行清理。今后如发现擅自向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企业发售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地对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情况各地可参考市局FTP流转处目录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情况统计表”),并将检查清理情况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企业使用普通发票情况调查表”,于2007年6月30日前书面报市局流转税处,届时市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清理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企业使用普通发票情况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