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第229号  1996-05-09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调整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过程
中,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时,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统一识别号
,即采用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申
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发放的居民身份证件,凡未能提供居民身份
证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提供。凡丢失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体工商户
,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件,否则,税务机
关不予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个体工商户因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涉及主管税务
机关改变,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其税务登记号码不变。
    其他有关事项,如启用新号时间、新旧码交替方法等,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65号)执行。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坚持“分别
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按调整后的征管范围,对所征管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换证。
结合换证,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和定额调整,对定额
偏低户要调高定额。同时,在换证过程中,为防止出现新的漏征漏管户,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相互传递登记信息,共同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
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
    三、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涉及户多、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家税务局的个体税收工作机
构要保持相对稳定,有条件的要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工
作需要,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抓好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把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保
质保量地完成个体工商户换证工作,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换证工作中的有关情
况和问题。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