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促进我市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的税收征管,方便货运自开票纳税人。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6号)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
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自开票纳税人货运发票集中开具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的税收征管,方便货运自开票纳税人。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6号)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运发票集中开具服务是指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代理涉税事项。
第三条 货运集中开票适用于参与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并在宁波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登记的货运自开票纳税人。
第四条 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按以下条件确定代理集中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并报经宁波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认可:
(一)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
(二)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必须占从业人员20%以上;
(三)必须有开具货运发票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必须有发票保管箱及其他必需的防盗设施;
(四)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代理集中开票服务必须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六条 中介机构提供代理集中开票服务必须先与纳税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开票时电子版《代理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联系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联系单)视为双方具体的委托代理合同。
第七条 中介机构凭纳税人在第四方物流平台确认的电子版《联系单》为其开具发票。有关《联系单》的传输、确认等法律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执行。
中介机构应及时按委托代开的纳税人逐户登记代理开票台账,逐笔记录代理开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等内容。对生效的《联系单》由中介机构以纸质形式按发票管理规定与相应所开具发票一起保存,以便税务机关备查。
第八条 因管理或使用不善导致纳税人税控器具、货运发票丢失、被盗、损毁的,中介机构应负责赔偿,并按规定程序恢复丢失数据。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集中开票服务中发生下列情形的,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代理服务资格。
1、未按规定程序开票发票的;
2、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数据备份的;
3、未按规定采取安全保管措施保管税控器具、发票的;
4、服务不及时,影响纳税人开具发票的;
5、擅自将纳税人有关开票数据及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代理集中开票服务资格。
1、采取虚假手段取得代理集中开票服务资格的;
2、擅自为纳税人或他人虚开发票,导致发票违法或税款流失的;
3、发生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发生税控器具、发票等丢失、被盗的。
第十条 委托代理集中开票的纳税人提供虚假《联系单》或提供的内容不真实,导致发票违法或税款流失的,按《发票管理办法》和《征管法》相应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第四方物流平台公司应加强纳税人开票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对发现纳税人意图提供虚假数据,虚开货运发票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并及时向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