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8〕315号
2008-10-1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期,接一些基层国税机关反映,个别纳税人提出需要使用单联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的通知》(甬国税发〔2004〕178号)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脑版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甬国税函〔2007〕340号)等文件要求,并满足以下六项条件,才可使用单联发票:(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开票软件必须具有发票的领购、开具、结存和缴销管理功能,能够准确、完整记录开票数据并做到记录不可更改;(5)能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6)发票规格必须符合总局和市局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