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9〕12号
2009-02-0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有关处室: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减免税是国家调节经济、分配的重要方式,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对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强化税源和征收管理,依法组织收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好依法征税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税收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最主要手段,税收工作对经济发展的支持最根本地体现在依法治税、依法征管上。要严格贯彻税收征管法等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切实增强法治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抵制各种违反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决不能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名违规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严格减免税审批,坚决执行减免税申报制度,规范减免税核算,加强减免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单位要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报或退库减免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核,要严格按照减免税审批权限逐级审批。要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征前减免税实行全面申报,要求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要在全面申报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将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全部纳入税收会计核算。要将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减免税额及时登记台帐。要将减免税情况作为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关注减免税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
三、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认真落实好税收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各项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税收违法行为。要坚决杜绝减免税审批上的不廉政行为,要加强减免税审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制。要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或发现越权减免税政策不抵制、不上报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自查自纠。各单位应在2009年2月底前对本单位2007年以来越权减免税、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所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其享受减免税的范围和程度进行认真的审核确认。发现不应享受的,要坚决取消;享受过头的要坚决纠正,该补税罚款的必须严格补税罚款;应该享受优惠而没有享受的,要送政策上门,保证国家政策落到实处;减免到期的,要及时清理取消;对已享受减免税而未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登记和征前申报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予以纠正,经通知不予纠正的,取消减免税资格,已享受的减免税应追缴入库。各单位要在2009年3月5日前将这次清理检查情况报送市局(法规处)。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减免税是国家调节经济、分配的重要方式,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对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强化税源和征收管理,依法组织收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好依法征税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税收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最主要手段,税收工作对经济发展的支持最根本地体现在依法治税、依法征管上。要严格贯彻税收征管法等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切实增强法治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抵制各种违反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决不能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名违规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严格减免税审批,坚决执行减免税申报制度,规范减免税核算,加强减免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单位要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报或退库减免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核,要严格按照减免税审批权限逐级审批。要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征前减免税实行全面申报,要求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要在全面申报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将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全部纳入税收会计核算。要将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减免税额及时登记台帐。要将减免税情况作为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关注减免税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
三、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认真落实好税收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各项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税收违法行为。要坚决杜绝减免税审批上的不廉政行为,要加强减免税审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制。要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或发现越权减免税政策不抵制、不上报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自查自纠。各单位应在2009年2月底前对本单位2007年以来越权减免税、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所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其享受减免税的范围和程度进行认真的审核确认。发现不应享受的,要坚决取消;享受过头的要坚决纠正,该补税罚款的必须严格补税罚款;应该享受优惠而没有享受的,要送政策上门,保证国家政策落到实处;减免到期的,要及时清理取消;对已享受减免税而未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登记和征前申报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予以纠正,经通知不予纠正的,取消减免税资格,已享受的减免税应追缴入库。各单位要在2009年3月5日前将这次清理检查情况报送市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