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
国税发[2003]64号
2003-06-06
全文有效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
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
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
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
[2003]12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要加强农业税征管机构队伍建设,
配备必要的征管人员”的要求,加大依法治税力度,切实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
作,结合农业税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
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
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
[2003]12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要加强农业税征管机构队伍建设,
配备必要的征管人员”的要求,加大依法治税力度,切实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
作,结合农业税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