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甬地税发〔2015〕55号  2015-09-2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电子财税管理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总局关于“三证合一”视频培训会议要求,确保2015年10月1日起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我局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103号)文件部署要求,现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地严格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9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登记制度便利化,建设税收征管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及总局视频培训会议要求,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103号)文件部署,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种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部署,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积极谋划,主动作为,不断探索登记制度便利化,切实方便市场主体,加强税源管控,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内容

  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将由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或综合窗口)统一收件,与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部门协同,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从而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或综合窗口)递交一套申请资料,填写一份表格。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通过“五证合一”数据交换(暨市场主体协同管理)系统完成部门之间的信息传输、数据交换和全部审批流程,实行档案互认、信息共享。

  申请资料原件由市场监管部门保存,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原件的,可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及复印。

  办理完成“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审批后,企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将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登记信息通过系统实时传输给质监、国税、地税、统计和人力社保等部门。

  (一)改革时点及范围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统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二)信息采集与共享

  市场监管、质监、税务等部门以企业统一代码为标识,依托“宁波市五证合一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以下统称“交换平台”)实时数据交互通道,共享和应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注销清税信息。

  “交换平台”由两个系统构成:

  一是工商税务信息共享平台,由工商和地税通过接口实时联接,主要用于地税接收工商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是宁波市五证合一云计算中心,由宁波市云办提供数据交换接口,目前仅提供企业信息共享。地税变更及清税证明信息会共享至云计算中心,由云计算中心负责传递给市场监管局。

  (三)跨部门流程衔接

  1.新设登记

  (1)市场监管发放执照

  企业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办理新设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委托市场监管部门发放《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附件一),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及联系方式。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交换平台实时向税务机关推送企业新设登记信息。

  (2)清分户管

  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新设登记信息的当日内,核心征管系统依据乡镇街道等指标分至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下属基层单位、直属分局,纳税人状态为“待开业”,并将主管税务机关信息回传交换平台。

  (3)涉税信息补充采集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补充采集如下涉税基础信息:

  ①乡镇街道;

  ②行业明细;

  ③其它。

  补充信息采集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一并完成户管注册手续,包括:

  ①处理异地非正常户事宜;

  ②税种、票种登记等。

  信息补录后,企业转为“开业”状态。

  2.变更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

  企业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时,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存量企业(2015年10月1日前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收缴原税务登记证。原税务登记证遗失的,企业需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刊报样。税务机关委托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发放《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提示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后续涉税事项。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交换平台实时向税务机关推送企业变更登记信息。

  (2)后续涉税事项

  税务机关收到工商变更信息后,核心征管系统依据乡镇街道分至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下属基层单位、直属分局,各单位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①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按新设登记处理;

  ②大市范围内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按迁移流程办理;大市范围外的,按注销迁移流程办理。

  ③未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且未涉及税务变更登记,采用工商变更信息更新核心征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3)税务变更

  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企业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并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3.注销登记

  已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件2)。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结存发票、办结全部涉税事项后,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附件3),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已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但未领购发票并未有纳税申报记录的,也无举报及疑点情况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此次改革设有过渡期,过渡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继续有效,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四)加强后续监管

  1.异地非正常户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另行申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执照的,在其办理税务信息补录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向该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提供纳税辅导,告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对拒不配合的,要限量、限版供应及至停供发票。

  2.建立专项风控指标

  在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市、区县(市)两级风控部门要建立专项风控指标,结合工商年报信息、工商异常名录等第三方信息密切跟踪未办理税务信息补录的企业经营状况,避免监管盲区产生。

  3.加强分析监测

  各单位要定期开展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测。监测内容为新增工商登记户中已办理税务信息补录的户数;已办理税务信息补录的纳税人中领购发票的户数;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中申报纳税的情况,包括应申报户数、已申报户数、未申报户数、已申报户数中的有税申报和零申报户数、各项数据占比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类,并对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请各单位于2015年11月10日前报送2015年第四季度监测数据及情况、2015年1月至9月的数据及情况、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12月相关数据,以后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按季度报送监测数据及情况。监测统计表另行发放。

  三、工作部署

  (一)改革准备阶段(2015年8月底)

  1.市局成立“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范国伟副局长任组长,张立权副局长、竺培楠总经济师任副组长,征管科技、信息中心、纳税服务、办公室、法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规费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指导、督办和总结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局征管科技处,负责全市层面改革推动和工作落实。

  2.参与制订本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暂行规定,会同市市场监管、质监商定跨部门登记流程衔接,会同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研究制订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方案及会同市市场监管、国税拟定联合公告。(征管科技处 信息中心 9月19日)

  3.梳理完成“五证合一”税务部门需补充采集的信息(除工商部门原采集的信息外),税务登记所需补充资料。对“五证合一”后涉及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非正常户解除15个涉税事项进行规程修改,并落实相关岗责,提出后续管理措施。(征管科技处 8月30日)

  4.制定本市税务系统“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管科技处为主其他处室配合 9月28日)

  5.在宁波财税网等媒体开设“五证合一、一证一码”改革专栏,对外做好宣传告知和舆情监控。(办公室为主纳税服务处配合 8月1日至年底)

  6.指导各县(市、区)统一落实相关涉税咨询和办税服务厅宣传、引导工作,编制“五证合一”办税指南、纳税辅导小册子、办税流程图等宣传材料。受理纳税人有关改革工作的意见、投诉。(纳税服务处。9月30日)

  7.市局各业务处室开展业务梳理,针对各自对口业务系统提出具体升级改造需求。(征管科技处牵头 9月30日)

  对接“五证合一”工作要求,梳理、落实本市外围软件开发、改造工作。(征管科技处10月5日)

  完成相关系统的升级维护、测试环境搭建、数据准备、功能测试和联调测试等工作,并组织各县(市、区)局进行系统测试。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应急机制。(信息中心负责、征管科技处配合 9月30日)

  8.组织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流程及操作培训。(征管科技处负责、信息中心配合 9月23日)

  9.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开展联调测试和模拟运行。(征管科技处 信息中心 9月28日)

  10.各县(市、区)局制定详细工作方案与应急预案,落实内部岗位配置,组织业务培训、熟悉操作流程,做好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宣传。(9月30日)

  11.各县(市、区)各自开展模拟演练,配合市局做好联调测试。(9月30日)

  (二)改革实施阶段(2015年10月至2015年底)

  1.各县(市、区)局负责具体实施改革工作。

  2.各县(市、区)局定期分析、密切跟踪改革实施情况,组织纳税人座谈,听取意见、建议。自2015年10起,各县(市、区)局应在每月的16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五证合一”改革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具体措施、取得成效、后续监控相关数据及工作中的困难、下一步工作计划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局将于年内组织专人深入县(市、区)局,了解改革进程,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同时进行指导督察,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四、工作要求

  (一)上下联动,各方协调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是中央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便利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此项改革涉及多个部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区)局要按照总局视频培训会上各级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思想认识到位,组织落实到位,积极配合当地发改、市场监管等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加强上下联动和各方协调,努力攻坚克难,确保改革按照时间节点积极落实。要在市局统一部署下认真开展此项工作,做到问题及时上报、情况及时处置、工作及时总结。

  (二)完善预案,稳步推进

  要关注和把握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涉及税收征管的影响,针对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和应用,部门间登记管理流程衔接、税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完善应急预案,扩大宣传引导,业务培训到位,操作操作到位,最大限度地服务和便利纳税人,保障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顺势而为,优化整合

  要借助“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契机,主动作为,通过搭建跨部门登记信息交换平台,保障信息交互及时、完整,实现整合行政资源,简化办证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部门间信息共享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和管理,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

  (四)加强宣传,及时反馈

  要全过程做好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推介、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媒体,让广大纳税人了解国家推行此项改革创新的意义和其带来的便利。同时,要加强对此项改革的信息与数据统计分析、成果运用,工作情况、问题及改进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

  2.清税申报表

  3.清税证明

  附件1

  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自领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之日起,您已经成为一名纳税人。您需要承担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等相应纳税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纳税权利。您可以通过登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通过12366税收服务热线,了解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为方便您申报纳税,请仔细阅读以下须知:

  一、纳税人应自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之日起开始办理纳税申报,如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前已发生纳税义务的,也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国、地税具体税种等见附件1)。

  二、纳税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办理国、地税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一)登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www.nb-n-tax.gov.cn)或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www.nbcs.gov.cn)办理。

  (二)直接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2)。如需要网上办理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的,请先向主管国、地税机关申请办理CA数字证书。

  三、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在领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等报送主管国、地税机关备案;自开立、发生变化的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应将其全部账户、账号分别向主管国、地税机关报告,并报送税、费扣款帐户报告(可选择任一国内银行网点办理银税联网开户)。

  四、如需使用发票,按照税种类别,请持发票专用章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到主管国、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五、宁波国税咨询热线:12366—1;宁波地税咨询热线:12366—2.

  附件:1.国、地税部门征收的相关税种及申报期限

  2.全市国、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地址及联系电话

附件:点击下载